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楊婷穎(楊雅美)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林青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
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兩造間尚有家事案件或其他糾葛?
被告與訴外人林育新是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