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65號
CHDV,113,補,565,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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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吳桂雲

被 告 黃深溪
黃林雞
范晉
陳志明
胡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5萬2284元(計算式詳如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三」,有關訴訟標的之計算方式所載),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26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
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
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及上開土地上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資料不可遮掩)
三、原告訴請拆除位置,對應被告等之建物(及門牌),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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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