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洪正銓
被 告 許貴姿
洪嘉韓
洪明正
洪文冬
黃麗琴
洪彬訓
洪彬瑋
洪志鴻
洪啓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萬8466元【計
算式:1133地號面積2237.41㎡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萬195
7元/㎡ × 原告權利範圍519/10000≒138萬8466元】,故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
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
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
影本上)。
⒊共有人間之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