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15號
CHDV,113,消債聲,15,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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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泳萱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泳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7月1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 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 憑,經核無訛。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 ,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 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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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