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
被 害 人 ○○○
相 對 人 ○○○(更名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89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延長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母,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 10月12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892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 為2年。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仍經常於兩造住處, 對同住之被害人即聲請人父親○○○言語暴力、拳腳相向,相 對人上開行為,導致同住家人巨大精神壓力,相對人於保護 令有效期間內仍有毆打、辱罵同住家人之滋擾行為,聲請人 及被害人○○○仍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為此聲請延長原保護 令之有效期限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㈠我有問證人○○○晚上有沒有聽到我們吵架 的聲音,他說沒有聽到。我有打我老公,以前我們偶爾會吵 架,100年我在帶孫子,他很晚回來,我問他他說去人家那 裡泡茶,結果我打電話問對方,電話還沒通,他就大聲說我 就是在那邊泡茶,要讓對方知道,那次我說要離婚,他就12 00萬給我。這次是他在八卦山上跟人家牽手散步,別人有看 到有跟我講,那個女人開壹台紅色馬自達,我有去劃傷那台 車,結果那台車不是那個女人的,是別人的。我老公現在沒 有外遇了。㈡111年我先生先開個門表示他在家,結果偷溜去 百果山,他星期一到星期五去不夠,星期六還要偷偷去,從 以前他就會早上偷偷出去,十點多才會回來。他領很多錢給 女人,他領一個35萬,領一個53萬都沒有註明,反而是領小 錢都會註明。㈢保護令核發之後,我有時候是用手揮打一下 ,○○○就閃開了。㈣這是我們夫妻的事情,我兒子不應該插手 ,我有跟我老公說要自己去談談,結果我兒子就衝下來大聲 ,叫我老公不要住在家裡了,要去住哪裡他要給他錢出去, 但這是我們夫妻的事情。我從以前就被打入冷宮,他的人大
部分都在工廠。他還買車給對方開。我只是揮打一下我老公 而已,這哪有什麼。
三、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 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本院於 111年10月12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892號核發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間為2年,此有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92號通常保 護令列印本附卷可查。次查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 有違反保護令行為,業經聲請人提出隨身碟一只,經本院當 庭勘驗,勘驗結果略以:「聲請人之父與相對人兩人在客廳 ,一開始坐著對話,對話內容聽不清楚,兩造後來有爭執, 聲請人之父站起來來回走動,相對人大聲講話,聲請人之父 說「瘋就讓你瘋」「對你最好的人」,聲請人之父及相對人 似有爭執。之後聲請人之父及相對人坐在客廳看電視,19:3 9:30相對人起身走向聲請人之父,相對人動手對聲請人之父 拳打腳踢數下,並持桌上物品拍打聲請人之父腿部數下。」 ,錄影日期顯示為為112年9月4日,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堂弟○○○於113年8月22日本訊問時, 具結後證述:「我住在隔壁,我有聽到爭吵聲音。」等語。 復據被害人○○○於113年8月22日本院訊問時陳述:相對人常 在家中吵吵鬧鬧,她發作的時候就會這樣,她好像有憂鬱症 ,每次吵架就會有暴力行為,被害人都很忍耐,因為相對人 本身有病,又有癌症,被害人希望盡量保持家庭和諧等語。 而相對人則以前詞置辯。以上均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查。 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家庭暴力行 為,認為聲請人主張其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而有延 長保護令之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