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3年度,811號
CHDV,113,家護,811,202409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為聲請人之大姊、二姊 。⑴於民國113年5月9日父親出殯,相對人二人有搶聲請人的 手機、抓聲請人的手,把聲請人推過來推過去。⑵於同年6月 18日9時30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老家內,因父親過世那 天聲請人並沒有通知相對人二人,她們心生怨恨,且相對人 二人說父親在世時,聲請人已經跟父親拿很多錢了,沒有資 格再取得父親的遺產分配了,相對人二人還說聲請人弄壞三 姊○○○的車,要賠償5萬元給三姊等事,兩造起口角,但三姊 的車不是聲請人造成,聲請人只有拍車窗,她的車子是她自 己倒車時撞到聲請人家大門的柱子,且這件事情之前就經由 父親協調過了,並不用再做任何賠償,相對人要離開時,相 對人二人就阻擋聲請人離開並鎖住客廳大門限制聲請人的自 由,○○○有動手推聲請人,致聲請人右手挫傷,聲請人有喊 救命,○○○一聽到聲請人喊救命就立即把住家的窗戶關上, 後來是弟弟○○○開門讓聲請人離開。相對二人對於聲請人實 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足 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二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虞,為 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 、2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6月18日要釐清爸爸在世交代的事情,聲請人踹了○○○的車子 要賠償的問題,聲請人曾放話說要穿紅衣服要在我家上吊, 誣陷我還有○○○、○○○(我兒子)、○○○打他,爸爸有留下一 個錄音檔,說聲請人偷他的黃金還有錢,當天我們就是在說 這些話,當天在說的時候言語比較激動,大家都很生氣,我 有帶錄音檔。當下我有播這個爸爸的錄音檔給聲請人聽,大 家在場都有聽到,她聽到才情緒失控,才一直說她要離開不 跟我們講。爸爸的錄音檔裡頭有清楚提到○○○偷了他的黃金



跟錢。
 ㈡那天是聲請人打我,不是我打她。我有錄音檔。是她要打我 自己重心不穩跌倒的。她以前就會自殘,用自殺威脅爸爸。 我先生也因為這件事情跟我分房睡說如果沒處理好就要離婚 。她自己離婚,之前跟先生吵架都是我去幫她處理的。 ㈢5月9日、6月18日我們都沒有搶她的手機。5月9日除了講踹車 的事情,還有聲請人故意不告訴我們父親過世的事情。 ㈣我沒有動手不讓聲請人離開住宅。
 ㈤6月18日是要分配爸爸的財產,那天他也有拿到錢,大家都想 要跟他撇清關係,爸爸雖然之前說聲請人有拿走他的黃金跟 錢,但是我們不想跟她有交集,所以她那天也有拿到錢,大 家都是平均分配。要釐清一些事情像是他踹老三的車子、打 電話給我婆婆、他誣賴我們打人的事情,大家只是要講清楚 ,有爭執但是沒有傷害。
 ㈥5月9日那天吃飯不是他沒有資格吃,是習俗未嫁的女兒要吃 客廳那桌,已嫁的女兒要在戶外吃,她已經嫁人但是自稱未 嫁,所以爸爸有說要讓她在裡面吃,她的座位是在裡面,但 是她故意到外面坐出嫁女兒那桌,我們就全部站起來讓她吃 。手機是大家進去以後在跟他講踹車事件,他自己也有站起 來,手機在他身上他站起來的時候掉了,他以為我們要搶她 的手機,我手上拿手機,她以為是她的,她一直聲稱我搶她 的手機,我們沒有去動她的手機。沒有身體拉扯或碰撞。三、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我們6月18日回到娘家,但聲請人在6月16日不知道從哪裡得 知我婆家的電話,打電話去我婆家跟我婆婆說我婆婆不會教 導孩子,說我跟我先生不孝,捏造我跟○○○打人的事情,揚 言提告讓我們有案底,說父親的財產她分文未得,命令婆婆 不能將此事外洩,叫婆婆不能告訴我,如果要說三個月以後 才說。婆婆75歲因為中風剛出加護病房返家靜養中,因為聲 請人的言語刺激,導致婆婆心生恐懼擔憂,當天病情惡化再 次就醫,夫家對此事非常不諒解。
 ㈡我們都不敢去碰她,因為她常常這樣誣陷別人。爸爸很溺愛 她,我們都要原諒她,她高中就拿刀要殺我,爸爸都溺愛她 ,這件事情造成我很大的陰影。我們沒有人想跟她有關係, 她還會恐嚇我們,她也知道我們小孩在哪裡工作,我們都不 知道她住哪裡,但是她都知道我們住哪裡,我婆婆跟這件事 情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什麼要去恐嚇一個老人,造成我先生 對我不諒解。他都會說自己跟警界關係很好,5月9日那天她 也直接打電話給婦幼隊,跟對方說大哥我有照著你說的做。 ㈢我沒有動手不讓聲請人離開住宅。    



四、本院的判斷;
㈠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以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 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者,始得核發。所謂有家庭暴力之 事實,係指相對人曾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言。所 謂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係指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言。次按,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就 保護令之舉證責任未有規定,是關於通常保護令之舉證責任 ,自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準用家事事件法準用 非訟事件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由主張 該有利於己事實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亦即聲請人聲請核發 通常保護令,必須證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 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 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 ,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始可核發保護令,倘聲請人無 法提出合理事證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受「 繼續」侵害或加害之危險,則無異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 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保護令。家庭成員間因互毆 或他方同具可歸責性之「偶發」衝突事故,致發生「一時」 性之家庭暴力事實,或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 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如該偶發情事之情節尚屬「輕微」,難認為家庭成員有繼 續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時,自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 常保護令之必要。蓋上開無繼續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之「 偶發性」、「一時性」家庭暴力行為,並非屬家庭暴力防治 法所欲規範之範疇(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29號、93年 度台抗字第951號、92年度台抗字第626號、91年度台抗字第 434號民事裁定參照)。
㈡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二人均為其姊,其遭受相對人二人 實施上開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其有再受家庭暴 力之危險等情,固據提出警訊筆錄、全戶戶籍資料、家庭暴 力通報表、卓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2份為證, 然警訊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均係根據聲請人個人之陳述所 製作,而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僅能證明兩造有親屬關係, 驗傷診斷書則僅證明當天有就醫,且身上有傷,但被誰弄傷 及如何受傷均有賴其他證據來認定,均不足以直接證明相對 人二人有為家庭暴力之行為。而相對人二人則否認上情,並 以前詞置辯等情。經查:
 ①證人即相對人二人之妹○○○到庭結證略以:「(問:113年5月9



日父親出殯那天相對人有無推聲請人或搶聲請人手機?)沒 有。(問:那天她們有衝突嗎?)那天出殯完下午大家言語上 有一些衝突,大家想要釐清事實真相,是我先進去問她,她 在外面都說我兒子是警察所以我很囂張,主要是她去年踹我 車子的事情,爸爸有因為她踹我車子去我家兩趟,爸爸說車 子去估一估,他會賠,我先生也有打電話給我爸爸,爸爸為 什麼會讓聲請人這樣對我,聲請人從小就一直欺負我,我當 下很難過,我當天也有打電話給○○○說聲請人踹我車子的事 情,○○○問我怎麼不錄影,我說我當時嚇傻了。那天是我要 釐清踹車的事情,我要聲請人賠錢,而且我要她說清楚為什 麼要亂放話,說我兒子當警察我很囂張。(問:○○○、○○○那 天有跟聲請人口角嗎?)有,因為她們兩個怕我被聲請人欺 負,從小聲請人就會欺負我。進去之後她們兩個跟聲請人有 口角,沒有肢體衝突。(問:6月18日○○○、○○○有限制聲請人 的行動自由嗎?)沒有。因為有出殯那天這樣子,大家都不 敢隨便碰到她,因為5月9日那天她都沒有回應,6月18日想 說最後一次見面,我希望她賠我車子的錢,她就直接說走法 院。(問:6月18日○○○、○○○有限制聲請人的行動自由,不讓 聲請人離開嗎?)沒有,但有叫她講清楚。我有看到她又在 演戲,拍窗戶,喊救人、救人。從小就是因為她的關係讓爸 媽感情不睦,媽媽的管教比較嚴格,我們比較服從,但是聲 請人不是,聲請人就是會說她要離家出走,跑著給媽媽追, 比較叛逆,但爸爸比較偏袒她,關愛相對多一點,爸媽常常 因為聲請人的事情爭吵。」,此有本院113年8月8日訊問筆 錄在卷。
②又經證人即相對人二人之弟○○○到庭結證略以:「(問:5月9 日的事實是怎樣?)經過的事實跟大姊、二姊講的都一樣, 我本人在場,而且當天雙方都有報警,因為我是屋主,既然 這樣沒辦法釐清,我叫他們報警這樣比較公正。(問:相對 人二人有沒有傷害聲請人?)沒有。(問:有拉扯聲請人嗎? )我不知道有沒有拉扯,有時候靠得比較近,我也不知道有 沒有拉扯。(問:相對人二人有打聲請人嗎?)沒有。(問: 那天為什麼起口角?)他們起口角就是相對人講的一樣,聲 請人吃飯要在裡面吃,我媽媽、我阿嬷過世的時候她就一直 說她要在裡面吃,雖然她是離婚的,但是她一直強調她是未 嫁,所以爸爸讓她在裡面吃,隨便她,我也認為隨便,沒有 差別。(問:那天聲請人的座位在裡面,可是她到外面吃相 對人那一桌?)對,我也不知道她又要出去,我幫聲請人安 排的座位是在裡面,我有跟她講,她還極力爭取。(問:6月 18日發生什麼事?)那天為了要分配我爸爸的遺產,就像剛



才相對人二人講的,雖然我爸爸有錄音檔說聲請人偷拿爸爸 的黃金跟錢,但是我們想說該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算了,大 家平均分配,不然她死不承認也沒有辦法。聲請人聽到爸爸 的錄音檔這樣就突然要打開窗戶喊救命,我想說現在是怎樣 ,她又要做什麼了?結果她一直喊救命,我想說在我屋子裡 喊救命是什麼意思,不然就再報警,我叫她報警,她又說不 報警,結果她要出去,她就說人家擋著她不讓她出去,因為 我的門鎖剛換,連我自己要出去也不知道它鎖住,我自己的 鎖我都不太會開,她打不開她就覺得人家在囚禁她,沒有人 鎖住她,只是門鎖我自己也不太會開,最後也是我打開的。 我開了大約七、八秒,我想說這個門鎖怎麼打不開。(問: 有人擋住她嗎?)沒有。(問:有人跟她拉扯嗎?)沒有。(問 :那天有人跟她有肢體碰撞嗎?)沒有。」,此有本院113年 9月2日訊問筆錄在卷。
 ③再查,聲請人於警詢時陳述:「案發當天我大姐○○○有動手推 我造成我右手有挫傷,案發現場只有她一人動手而已其他人 並沒有動手」(參警詢筆錄第4頁);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 則改稱「(問:為何聲請)?姊姊他們打我...。(問:6月18日 相對二人如何打你?)推擠,搶電話,搶我的電話不讓我對外 求救,把我推倒在地上。○○○先搶我的電話,○○○也有搶電話 ,大姊的兒子也有不讓我對外求救,三姊○○○應該也有搶我 電話推擠我。」(參本院113年8月7日筆錄第1至3頁);聲請 人於本院113年9月2日訊問時亦稱:「(問:為何聲請?)因為 大姊還有二姊他們對我動手不讓我離開弟弟的住宅。」等語 ,顯見聲請人陳述當天動手人數,說法都一變再變。另外聲 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問:弟弟可以幫你作證嗎?)不 可能,他們把爸爸的財產都分走了,他們五個都有拿到爸爸 存摺裡面的財產,我沒有,那天弟弟就叫我回去蓋章。」( 參本院113年8月7日筆錄第2頁),然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 稱:「6月18日是要分配爸爸的財產,那天他也有拿到錢, 大家都想要跟他撇清關係,爸爸雖然之前說聲請人有拿走他 的黃金跟錢,但是我們不想跟她有交集,所以她那天也有拿 到錢,大家都是平均分配。」(參本院113年9月2日筆錄第6 頁),並提出113年6月18日遺產協議同意書為佐,且證人○○○ 亦於本院訊問時證述:「雖然我爸爸有錄音檔說聲請人偷拿 爸爸的黃金跟錢,但是我們想說該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算了 ,大家平均分配,不然她死不承認也沒有辦法。」,足認聲 請人確有取得遺產,且聲請人還在當天於協議書上親筆簽名 蓋章和當場取得現金等情。
㈢綜上等情,顯見聲請人對於當天有幾人動手,或是否有取得



遺產等情,說詞均反覆不一,前後矛盾或有所隱匿,而當天 在場之證人○○○及證人○○○之證述,均與相對人二人之說詞相 符,顯見案發經過並非如聲請人所述,是以聲請人之傷勢究 係如何造成、兩造是否有發生拉扯、搶手機或是鎖門妨害自 由等情均無法證明,且兩造於最後一次開庭時均稱:兩造已 不會再往來等語。故兩造於113年5月9日及6月18日雖有發生 口角,然依兩造及二名證人所述和卷內一切證據資料,尚不 足以證明相對人二人有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聲請 人亦未能具體提出相關事證證明聲請人有繼續受家庭暴力行 為之危險,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