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20號
CHDV,113,司聲,320,202409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蕭瑞珍


相 對 人 謝蕭滿
楊照
江武林

江洽鑠
翁銘
翁素
楊承翰

蕭秀

蕭貴美
蕭敏富

蕭敏
陳淑靜
蕭閔元

蕭成彥
陳月霞
趙崇盛
翁文牆
蕭皓文蕭成俊之繼承人


江前課江蕭葉之繼承人


林恆生即蕭扶酵之遺贈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 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 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裁判費 85,051 蕭瑞珍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26,040 (780+800+24,200+260) 同上 戶政規費(戶籍謄本) 255 (45+60+45+105) 同上 合計:111,346元。 一、本件原審並未合併訂立訴訟費用擔比例,故本案依起訴時土地計算價值核算各應負擔比例。本件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比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4,124,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426地號土地比例價值為4,364,787元。 二、依上開比例價值,本件421地號等3筆土地(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54,098元;426地號土地(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57,248元。合計:111,346元。 附表一:(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江蕭葉 之繼承人(備註1) 142601/0000000 6,062 6,062 謝蕭滿 106045/0000000 4,508 4,508 翁楊照 202044/0000000 8,589 8,589 蕭瑞珍 164985/0000000 7,014 ---- 江武林 39767/0000000 1,691 1,691 江洽鑠 39767/0000000 1,691 1,691 翁銘選 183429/0000000 7,798 7,798 翁素足 134702/0000000 5,726 5,726 楊承翰 89829/0000000 3,819 3,819 蕭秀雲 16247/0000000 691 691 蕭貴美 153113/0000000 6,509 6,509 總計 1 54,098 47,084 備註:
1.原共有人江蕭葉於112年9月22日逝世,繼承人為江前課。附表二:(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蕭瑞珍 90/831 6,200 ---- 蕭扶酵 之受遺贈人(備註1) 2532/16620 8,722 8,722 蕭敏富 161/1662 5,546 5,546 蕭敏裕 195/1662 6,717 6,717 陳淑靜 160/1662 5,511 5,511 蕭閔元 798/16620 2,749 2,749 蕭成俊 之繼承人(備註2) 799/16620 2,752 2,752 蕭成彥 1031/16620 3,551 3,551 陳月霞 110/1662 3,789 3,789 趙崇盛 140/1662 4,822 4,822 翁文牆 200/1662 6,889 6,889 總計 1 57,248 51,048 備註:
1.原共有人蕭扶酵於112年11月19日逝世,並遺贈予訴外人林恆 生。




2.原共有人蕭成俊於112年3月12日逝世,繼承人為被告蕭皓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