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329號
CHDV,113,司票,1329,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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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黃虹珠


上列聲請人黃虹珠因與相對人郭沛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虹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之正確姓名及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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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