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75號聲 請 人 洪碩廷 上列聲請人洪碩廷因與相對人施勇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碩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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