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34號聲 請 人 王崇德 上列聲請人王崇德因與相對人黃彥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崇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2紙本票(票號:CH583207、CH052011)之提示日 分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