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范榮富因與相對人邱鈺任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范榮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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