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 請 人 曾王君 上列聲請人曾王君因與相對人曹國誼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市鎮○段000地號、536地號、541地號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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