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50號
CHDV,113,司拍,150,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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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曾王君



上列聲請人曾王君因與相對人曹國誼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鎮○段000地號、536地號、541地號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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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