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債 權 人 陳敬杰 上列債權人陳敬杰因與債務人謝仁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敬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陳明債權人陳敬杰之住居所或年籍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2項參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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