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66號
TCDV,106,訴,2266,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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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6號
原   告 林建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萬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2266號號損害賠償罪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惟本件被告就關於原告部分,係經本院刑事判決業
  務過失傷害罪,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
  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
  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汽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641,05
  0元、拖車費15,000元,計656,05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
  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656,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160元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陳報受損車輛即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所有權證
  明,並提出行車執照影本1份。並呈報:工作賠償之具體內
  容、計算方式,且提出相關證據或舉出證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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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