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13號
CHDV,113,司促,9413,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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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13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 理 人 張博鈞
債 務 人 林益田

陳宥慧

一、債務人林益田陳宥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16,678
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63
99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
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益田陳宥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5,712
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2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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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