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233號
CHDV,113,司促,10233,2024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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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
債 權 人 林奎旭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培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2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倘無依據
請更正請求為「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
金」,蓋「利息」或「遲延利息」所發生之時點有所不同,
清償日以前得請求利息,逾清償日即民國112年9月7日起得
請求依約定之遲延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4計算利息,兩者期間
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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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