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9號
CHDV,113,全聲,9,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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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明麗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3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48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前經相對 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48號裁定准許在案 ,嗣因前揭兩造之間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3 8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故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 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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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