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16號
CHDV,112,重訴,116,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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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張式銘
張式釗

張素真
素月



住○○市○區○○○街○段000號0樓 之0(000年0月00日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翔加油站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727
,267元,應徵裁判費516,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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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