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12號
CHDV,112,重家繼訴,12,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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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

○○○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89,110元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250元,餘新臺幣88,36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㈢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 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第256條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分割遺產,原聲明請求詳如下述貳 、一、㈢所述;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以民 事起訴更正狀,更正詳如下述貳、一、㈣所述;嗣於本院審 理期間於113年4月24日以民事準備(一)狀,更正詳如下述 貳、一、㈤所述;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於113年7月2日向本院遞 狀以民事準備(二)狀,更正詳如下述貳、一、㈥所述,經 核原告所為訴之更正,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係擴張、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亦毋庸經他造同意,即



得為之,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前段規定「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又「各共有人,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兩造共有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本件並無不分割 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法令上不得分割之情事,且 共有狀態之存在,對於共有人諸多不便,是法律賦予各共有 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之權利。 ㈡兩造之被繼承人○○○於111年11月5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 ○全部子女,應繼分各四分之一,被繼承人○○○死亡後除留有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一份為證。除上述遺產外,被繼承人○○○生前於109年間所出 售下列土地所得之價金亦為遺產,即被花蓮縣政府違法徵收 而經被繼承人聲請廢止徵收之花蓮縣○○鄉○○段000○000○○○○○ 000○00000地號)地號土地,上開土地係被告○○○代為委託第 三人○○○代為討回,業已討回,後被繼承人再為出售,價額 新台幣(下同)3531萬元(暫定金額),有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書一份及上開175、181地號二筆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二份為證,上開出售土地所得之價金,現為被告○○○ 持有中,竟未分配予其他繼承人,經原告向其催討,惟查被 告○○○竟置之不理,有律師函一份為證,此部分為被繼承人○ ○○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平均繼承。
㈢分割方法: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平均分 配。並聲明:⒈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分配取得;被告○○○持有 系爭土地出售之價金3531萬,由兩造按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取 得8,827,500元。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 負擔(見卷㈠11、203、205頁)。
㈣嗣訴訟中原告擴張聲明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分配取得;被 告○○○持有系爭土地出售之價金54,912,106元,由兩造按應 繼分各四分之一取得(詳細金額見卷㈠211頁)。 ㈤嗣訴訟中原告減縮聲明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分配取得;被 告○○○持有系爭土地出售之價金16,692,800元,由兩造按應 繼分各四分之一取得(見卷㈠423頁)。
㈥嗣訴訟中原告減縮聲明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分配取得;被 告○○○持有系爭土地出售之價金16,002,512元,由兩造按應 繼分各四分之一取得(見卷㈡79頁)。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自98年至112年2月12日(至被繼承人百日)15年來無數 次載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至彰基(泌尿科碎石手術)住院 治療、秀水鄉丸山診所(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就診及林全一 診所(膝關節退化)就診,108年至109年彰化縣秀傳醫院急診 (心臟科)家醫科、110年4月至5月新陳代謝科,後轉至胸腔 內科門診及胸腔外科住院手術醫療照顧,相關費用均由同住 之被告○○○所支付、長期照顧被繼承人○○○及至111年11月30 日所有醫療、手術費用、醫療器材及二樓扶手、電動床、電 動升降輪椅及手動輪椅,及電梯升降設備及喪葬費用及後續 禮儀等費用及三年後續禮儀費用,皆由被告被告○○○所承擔 。被繼承人○○○生前之醫療及生活起居照護均由被告○○○承擔 ,相關醫療、照護、生活費用亦均由○○○支付。故被繼承人 生前即多次囑託其妹妹○○○相關土地出售之價金係贈與被告○ ○○,供被告○○○日後養老之用。
 ㈡有關原告主張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買賣價金為遺 產乙節,經查本件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買賣價 金為母親○○○贈與○○○,並由被告○○○處理母親○○○之生活費用 、醫療費用、照護費用等,並非遺產。此由證人○○○於113年 1月9日證稱:「法官問:○○○跟她住之後,你姊姊有沒有跟 你說什麼?證人:我姊姊只會說一些有的沒有的,如果我不 聽我就回去,是因為她生病之後才鄭重交代我,她跟我講那 個錢要給○○○養老用,都是要給他的。」、「法官:你姊姊 說要把錢留給兒子,是要留給哪個兒子?證人:○○○,要給○ ○○老了之後可以用,是○○○,第三個兒子。」、「法官:你 記得你姊姊什麼時候?你姊姊如何交代錢要給○○○?有說多 少錢嗎?證人時間忘記了,我交代給○○○就好我就不記得了 。姊姊有交代錢要給○○○,她就說通通要給他。法官多少錢 你知道嗎?證人我不知道,她說通通都要給他,說他都幫她 洗澡,準備東西給她吃,說要把錢留給他讓他老的時候可以 用。」、「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知道多少錢要給○○○?證人 我沒有問多少錢,她只有交代我錢通通要給他,她這樣交代 我就講給他聽,我也沒有維護誰」等語,益證花蓮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買賣價金非遺產而無疑。 ㈢又查由被繼承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載有 :「納稅義務人○○○…業於111年12月11日申報被繼承人○○○遺 產」等語,可知被繼承人○○○遺產係由原告○○○所申報,倘花



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買賣價金為遺產,何以原告○ ○○並無申報,益證本件遺產範圍不包括花蓮縣○○鄉○○段000○ 000地號土地買賣價金。
三、被告○○○於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略以:我也想 要分,我可以分少一點,大哥跟二哥都沒有照顧媽媽,媽媽 生病都是我跟三哥在照顧,而且我媽媽住院的時候是我在照 顧,出院之後我把媽媽帶去我大哥家,結果兩、三個月我媽 媽打電話給我說我大哥把她趕回來。我媽媽又搬回去她住的 地方,我媽媽住二樓,我哥哥住三樓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陳述意見。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起訴主張有關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兩造應繼分每人各四分之一;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所示之遺產部分,此有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作業中心回函、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回函、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回函、花蓮市農會信用部存款餘額、秀水鄉農會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在卷為憑,以上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堪以認定。 ㈡原告及被告○○○爭執事項:
  被繼承人○○○生前於109年間出售花蓮縣○○鄉○○段000○000○○○ ○○000號及181-1號)土地之價金扣除證人○○○代為繳還給花 蓮縣政府徵收費用及相關佣金、手續費後餘額為16,002,512 元,系爭16,002,512元是否為遺產?(見卷㈠443頁、卷㈡84 頁)
①原告主張:
❶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 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繼承 人之遺產包括下列債權在內,被繼承人○○○所有花蓮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出賣予第三人○○○,應得價款新台幣(下 同)16,002,512元,為兩造不爭執,由被告○○○代理被繼承人 ○○○出賣,有被證六土地買賣契約書一份為證(詳見鈞院卷㈠1 49頁),並經證人○○○到庭結證屬實,被告○○○亦不爭執現存 在其所有之銀行內,依上開規定,該部分價款應歸被繼承人 ○○○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屬遺產,由繼承人公同共有 取得,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原告得請求遺產分割,由 兩造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比例分配取得,又被告○○○無法 律上原因竟拒絕給付,原告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被告○○○、被告○○○各400萬0,628元。❷證人 黃○○○證稱出賣價金要贈與被告○○○等語,為不可信:黃○○○ 已自稱其不知道○○○係出賣哪塊土地?出賣價金多少,其並 不知道賣多少錢?又稱○○○因為沒有錢很煩惱等語。按贈與 金錢多少給○○○不明確,足證贈與契約未成立,且被繼承人○ ○○已因為沒有錢很煩惱,何以會贈與金錢給被告○○○,顯違 常情。又果真有贈與,金額有16,000,2515元之鉅款,何以 未申報贈與稅呢?在在足證證人黃○○○之上開證詞,為迴護 之詞,不實在,是被告○○○事後改稱係其母親○○○贈與給伊云



云,為不足採。
 ②被告○○○抗辯:
  被繼承人○○○生前長期均由被告○○○照顧、支付相關費用,被 繼承人生前已將出售系爭土地之餘款贈送被告○○○,出售土 地所得之價金16,000,2515元並非遺產。 ③就上開爭執事項,本院判斷如下:
  ❶被繼承人○○○生前於109年間出售花蓮縣○○鄉○○段 000○000○○○○○000號及181-1號)土地之價金扣除證人  ○○○代為繳還給花蓮縣政府徵收費用及相關佣金、手續費後餘額為16,002,512元,此部分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提出花蓮縣地籍異動索引影本一份、授權酬勞同意書影本一份、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影本一份、系爭175、181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兩份在卷可稽;另有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函覆系爭土地交易之原案影本資料、花蓮縣政府函復系爭土地辦理廢止徵收之紀要表及相關資料一份附卷可查;另據證人證人○○○於本院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結後證述明確,故上開部分,堪予認定。❷證人黃○○○(即兩造之阿姨、被繼承人之妹妹)於113年1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後證述:「(法官問:你跟你姊姊多久聯絡一次?)我住在我姐姐隔壁四年。(法官問:什麼時候回去花蓮住?)100年或109年。(法官問:到底是哪一年?)110年。(法官問:你是你姊姊過世之後才去花蓮住嗎?)沒有,我姐姐好好的我就搬來花蓮,我老公受傷我回來照顧他,我每天都會跟我姊姊電話聯絡,隔一年我姊姊生病,姊姊提前有跟我講那個錢要匯○○○。(法官問:你是姊姊死之前搬回去花蓮還是死之後搬回去花蓮?)是我老公受傷我回來花蓮照顧老公,我本來住在彰化。我在姊姊附近租房子,每天過去陪我姊姊,因為我姊姊比較疼我。(法官問:你過去陪姊姊的時候,你姊姊跟誰住?)○○○,○○○煮飯給她吃,這樣我就安心,有她兒子煮飯給她吃,她老了就不會辛苦。(法官問:○○○跟她住之後,你姊姊有沒有跟你說什麼?)我姊姊只會說一些有的沒有的,如果我不聽我就回去,是因為她生病之後才鄭重交代我,她跟我講那個錢要給○○○養老用,都是要給他的。(法官問:你姊姊什麼時候跟你講的?)她還沒有生病的時候她就跟我說她要活沒有多久。(法官問:那是什麼時候?)我也忘記了,那麼久了,我老公還生病,我老了,沒有記那麼多。(法官問:你知道你姊姊賣的地賣多少錢嗎?)我姊姊沒有說賣多少錢,是說要把錢留給他兒子。(法官問:你知道你姊姊的地賣多少錢嗎?)我不知道。(法官問:你姊姊說要把錢留給兒子,是要留給哪個兒子?)○○○,要給○○○老了之後可以用,是○○○,第三個兒子。(法官問:你剛剛說你姊姊說一些話你不想聽就回去,她是說了什麼?)她說一些沒有用的。(法官問:什麼話沒有用?)說一些老人有的沒有的,我也聽不懂,我不知道,她老了,我也老了,我家裡還有一個老公。(法官問:你住在秀水的時候是租房子嗎?)是租房子的。(法官問:你在這裡租房子多久?)住差不多四年。(法官問:你當時戶籍有遷到彰化嗎?)有。(法官問:你為什麼會想要到彰化租房子?)跟我老公有不合,被我老公趕出去,我在工作的時候我老公不給我做,生氣,我兒子帶我去他家。(法官問:你兒子也在彰化嗎?)我兒子在新竹。(法官問:為什麼不去新竹住?)我兒子要上班,我老人會吵到他,我兒子叫我女兒租房子給我住,我也不想要住在我兒子那裡,我會吵到他。所以我大女兒幫我在彰化租房子。(法官問:幫你租房子在你姊姊旁邊?)對。(法官問:你住在這裡四年,你姊姊的身體狀況如何?)還不錯,她還去賣衣服。(法官問:那麼老了為什麼還需要去賣衣服?)她說她無聊,就在自己的房子賣一些老人的衣服。(法官問:所以她那時候還沒有生病?)對,還沒有生病,好好的。(法官問:你搬走的時候她生病了嗎?)我離開後一年她才生病。(法官問:她生病的時候為什麼打電話給你?)是她兒子打電話來跟我講。(法官問:哪一個兒子?)○○○,跟她一起住的兒子,第三個兒子。(法官問:你姊姊都跟你說什麼?)都開玩笑,我要讓我姊姊開心,我姊姊很疼我。(法官問:你姊姊交代你什麼?)她交代我要把錢放在身邊,錢要讓他老的時候用,不要像她老了沒有錢,錢都是要給他的。(法官問:你姊姊死之前都沒有錢嗎?)對啊,我法官問我姐姐還有沒有錢,她說有,小的有給她吃,不用煩惱。(法官問:你為什麼要法官問姊姊有沒有錢?)她都很會煩惱,所以我才會問她有沒有錢。(法官問:你姊姊都會因為沒錢煩惱?)對,所以我才會問。(法官問:你姊姊常常因為沒錢跟你說她很煩惱?)她愁眉苦臉,我想說她應該沒有錢,她跟我說沒關係。(法官問:她有跟你說過她沒有錢只剩下有東西吃而已?)她說○○○會養她,叫我不用煩惱。....(法官問:你記得你姊姊什麼時候?你姊姊如何交代錢要給○○○?有說多少錢嗎?)時間忘記了,我交代給○○○就好我就不記得了。姊姊有交代錢要給○○○,她就說通通要給他。(法官問:多少錢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她說通通都要給他,說他都幫她洗澡,準備東西給她吃,說要把錢留給他讓他老的時候可以用。....(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多少錢要給○○○?)我沒有問多少錢,她只有交代我錢通通要給他,她這樣交代我就講給他聽,我也沒有維護誰。」等語,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見卷㈠283-290頁)。足證被繼承人○○○生前長期與被告○○○同住,並由被告○○○照護、扶養,被繼承人○○○感念在心,其於生前即多次向其妹妹○○○○表示將全部金錢贈與被告○○○。❸另參酌被告○○○於本院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亦陳述:大哥跟二哥都沒有照顧媽媽,媽媽生病都是我跟三哥在照顧,而且我媽媽住院的時候是我在照顧,出院之後我把媽媽帶去我大哥家,結果兩、三個月我媽媽打電話給我說我大哥把她趕回來。我媽媽又搬回去他住的地方,我媽媽住二樓,我哥哥住三樓等語。❹本院參酌證人○○○○之證述及另被告○○○當庭陳述之意見,足證被繼承人○○○生前確實長期由被告○○○照顧、扶養,被告○○○所述系爭出售土地所得價金係被繼承人○○○生前已贈與被告○○○一節,堪予採信。從而本院認定,被繼承人○○○生前(於109年間)出售系爭土地所得之價金16,002,512元,既已贈與被告○○○,非屬遺產範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則詳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至上開贈與未繳納贈與稅部分,則屬於補繳贈與稅問題,要與本件贈與成立與否無關,併予敘明。 ㈢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 ○○○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間就上開遺產無不分割協議 ,亦無法協議分割,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 爭遺產,自應准許。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 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 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 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 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 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 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 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 決。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附表一所示之存款,由兩 造按應繼分比例各取得四分之一,應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 所得之價金16,002,512元(由被告○○○持有),如前所述, 本院認定被繼承人○○○生前已贈與被告○○○,故此部分非屬遺 產,原告請求分割,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
 ㈣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費用89,110元,而本件原告請求無理由 部分,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約占本案訴訟費用989/1000,應由 原告負擔。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係因兩造無法達 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兩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 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認該部分訴訟費用(此部分訴訟 費用為1000元),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各四分之一 )負擔,即此部分每位繼承人應負擔250元始為公平,爰判 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述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明細
遺產項目 金額(含孳息)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 彰化分行 57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 452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1,865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中華郵政公司秀水郵局 4,768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2,329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276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信用部 106,189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秀水鄉農會 164,861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姓 名 應繼分 ○○○ 1/4 ○○○ 1/4 ○○○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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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