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63號
CHDV,112,訴,76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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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鄭廷萱律師
被 告 蔡河森
蔡文峰
蔡文裕
蔡木
蔡永祥
蔡佳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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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