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34號
CHDV,112,訴,634,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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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被 告 蘇美嬌

陳漢中
徐佳
謝必泓
陳漢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郭棋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鑑定結果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6,05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
扣除原告已繳28,225元,尚應補繳32,769元(60,994元-28,225
元=32,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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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