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賴文郎
被上 訴 人 亡賴益
法定代理人 賴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897,983元(拆屋還地面積共825.21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元=1,897,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