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反請 求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馬惠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請 求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程序監理人 張湞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乙○○擔任主要照顧者。【有關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生活事務及金融機關開戶(含金融卡及存摺之遺失補發、換取存摺及提款卡)、辦理學校教育(含補習、才藝學習)、申辦助學貸款、遷移戶籍及學籍、聲請社會福利補助(如營養午餐補助、隔代教養補助、請領政府消費券等)、住院醫療(含住院、手術、健保卡遺失補發)等監護事項由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乙○○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相對人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乙○○關於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每月新臺幣9,000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當期以後1至12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甲○○得依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丙○○為會面交往。
反請求聲請人甲○○(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部分)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部分)由相對人甲○○負擔。
反請求聲請程序費用(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部分)由反請求相
對人乙○○負擔其中新臺幣1,000元,其餘由反請求聲請人甲○○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 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 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 方法不相牽連。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 認為適當。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 要;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 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 條第1、2項、第4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 不得任意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反請求 相對人乙○○於民國111年8月8日家事起訴狀原聲明(112年度 家親聲字第129號部分)主張:1.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 之權利義務由兩造共同行使及負擔。2.訴訟費用由甲○○負擔 。嗣於112年9月1日追加並變更第1、2項聲明為:1.兩造所 生之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兩造共同任 之,並由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乙○○(下稱乙○○)擔任主要照 顧者且就未成年子女丙○○之日常生活事務、金融機關開戶( 含金融卡及存摺之遺失補發、換取存摺及提款卡)、辦理學 校教育(含補習、才藝學習)、申辦助學貸款、遷移戶籍及 學籍、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如營養午餐補助、隔代教養補助 、請領政府消費券、消費券等)、住院醫療(含住院、手術 、健保卡遺失補發)、申辦護照(含換照、補照等)等監護 事項均由乙○○單獨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2.相對 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甲○○(下稱甲○○)應自本裁定確定日起至未 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乙○○ 關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整。 如有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12期給付視為亦已到期。而甲○○ 提起反請求聲明:1.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 行使與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甲○○擔任主要照顧者。甲
○○所提答辯暨反訴聲明狀附表1所示內容得由甲○○單獨決定 。乙○○得依答辯暨反訴聲明狀附表2所示方式及時間,與未 成年子女丙○○進行會面交往。2.乙○○應自答辯暨反訴聲明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年滿20歲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5日給付8,897元,如有1期遲延履行,其後之期間 視為亦已到期。3.訴訟費用由乙○○負擔。嗣於112年9月7日 本院調查程序變更第2項聲明為:乙○○應自答辯暨反訴聲明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5日給付8,897元,如有1期遲延履行,其後之期間視 為亦已到期。因兩造所提聲明、反請求聲明、追加及變更聲 明間,均涉及親子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扶養費 關係,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揆諸上開說明,甲○○提起 反請求、變更聲明及乙○○追加聲明,核於上開規定,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且乙○○所提之聲明、追加聲明及甲○○所 提起之反請求聲明、變更聲明,應合併審理及裁判,並以裁 定為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乙○○聲請及就反請求聲請答辯意旨略以:(一)就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丙○○親權行使及負擔部分: 1.兩造於109年6月23日登記結婚,109年7月27日未成年子女丙 ○○出生。依本院111年度家查字第148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內 容第6頁可知,甲○○陳稱未成年子女丙○○起床時間不一定, 其餵食時間亦不固定等語。實則,當時甲○○白天在家照顧未 成年子女丙○○,有時未成年子女丙○○已起床玩耍,甲○○依然 呼呼大睡,乙○○中午返家休息時,曾經數次發現甲○○還在睡 覺,根本沒有注意中午用餐時間已到,至少應該沖泡牛奶或 準備其他餐點給未成年子女丙○○食用。經乙○○反映後,甲○○ 始願配合未成年子女丙○○起床時間沖泡牛奶給其飲用。另甲 ○○本身作息不規律,喜歡熬夜滑手機,晚睡晚起,導致其本 身用餐時間會拖到下午1、2點以後時段,加上甲○○當時身材 較豐腴,會刻意節食,會購買少量外食為主,不會下廚準備 副食品或正常飯菜給未成年子女丙○○食用,故多以沖泡牛奶 方式搭配零食餅乾給未成年子女丙○○當中餐食用,倘若未成 年子女丙○○下午時段仍肚子餓,依然以沖泡牛奶方式充飢, 直等到乙○○或乙○○之母下班之後,乙○○之母親下廚煮飯,未 成年子女丙○○才有飯、菜、魚肉等正常餐食。 2.另甲○○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丙○○期間,於沖泡牛奶餵食未成 年子女丙○○以後,就讓未成年子女丙○○在床上自行玩玩具, 不會主動與未成年子女丙○○互動對話、說故事或親子共讀, 只要未成年子女丙○○有吵鬧狀況,就提供另一支手機給未成
年子女丙○○看影片,未成年子女丙○○就會拿著手機乖乖在床 上不會吵鬧,甲○○即在床邊自己滑手機,此有乙○○曾經拍攝 的照片可稽,反觀,乙○○白天雖需工作上班,然一旦傍晚下 班後,乙○○即會接手照顧未成年子女丙○○並陪同至住家附近 散步,不會慣以手機照顧未成年子女丙○○,且乙○○會盡量與 未成年子女丙○○互動玩耍,並協助餵食等等。是以甲○○在過 往白天之育兒方式,實有不當,此參本院111年度家查字第1 48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第6頁內容,即得佐證。 3.根據研究發現,幼兒使用3C產品時間愈長,對語言、認知發 展狀況會較不利,亦即2歲以前嬰幼兒應盡量避免用3C方式 育兒,以避免認知或言語發展遲緩。由於乙○○於111年初即 發現未成年子女丙○○不會模仿大人講話或僅會用極簡短語句 表達,大多喜歡用比的,乙○○當時感到異常,想要帶未成年 子女丙○○就醫,甲○○當時卻斥責乙○○略謂「兒子又不是耳聾 ,幹嘛看醫生」等語,直到111年7月27日以後,未成年子女 丙○○滿2歲後,依然無法穩定表達簡單話語,乙○○即自行帶 未成年子女丙○○前往署立彰化醫院治療,嗣經身心科及復健 科醫生評估,未成年子女丙○○有語言發展遲緩明顯不足情形 ,此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 書可稽。為此,乙○○依據醫生建議先行安排未成年子女丙○○ 進入幼幼班就讀,希望透過團體活動與課程,增加孩子語彙 能力,然而當時甲○○卻認無必要讓未成年子女丙○○提早就學 ,否決乙○○送未成年子女丙○○進入幼幼班學習,兩造因此發 生口角,此參本院111年度家查字第148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 第6頁內容,可得佐證。足見甲○○當時確有忽視未成年子女 丙○○言語發展遲緩而必須積極早期治療之情事。 4.從而,依甲○○過往照顧未成年子女丙○○情形顯有不當、甲○○ 目前從事美髮業,工作時間長,休假少、請假不易以及乙○○ 可持續積極配合未成年子女丙○○至醫院進行早期療育治療、 對未成年子女丙○○之身心狀況掌握及積極度均優於甲○○等情 以觀,由乙○○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主要照顧者,顯較符合未 成年子女丙○○之最佳利益。請本院以未成年子女丙○○之最佳 利益及維持現狀原則等為考量,由乙○○繼續擔任未成年子女 丙○○之主要照顧者,以協助未成年子女丙○○持續在醫院進行 早期療育,維護未成年子女丙○○之最佳利益。 5.就甲○○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張湞琬心理師所提呈之程序監理 訪視報告之綜合評估與建議內容可知,目前未成年子女丙○○ 身心狀況與學習態度,宜盡量減少環境變動、穩定學習、增 加人際互動及持續療育課程方為重點,又照顧教養未成年子 女之責應以父母為主,不宜全權轉嫁其他親屬。故程序監理
人綜審全部調查資料,建議主要照顧者由乙○○任之,確實符 合未成年子女丙○○之最佳利益。
(二)就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用部分:
1.兩造雖已解消婚姻關係,然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6 條之2之規定,若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甲○○仍應對未成 年子女丙○○於成年以前,負有法定保護教養之義務。 2.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年齡為2歲8月 大左右,尚未成年,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公布之彰化縣11 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為18,084元,並衡酌兩造 之職業收入、經濟能力等情,雖乙○○擔任主要照顧期間,需 付出相當之勞力、時間照顧未成年子女丙○○,乙○○所付出之 勞力非不得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而得請求甲○○較多之扶養費 ,然乙○○考量甲○○目前從事美髮業之工作及與母親在外租屋 等情,願以1比1之比例計算甲○○所應負擔之扶養費即可。故 而,乙○○僅向甲○○請求給付每月扶養費9,000元。(以每人 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相對人每月至少應分擔扶養費為9, 042元,計算式:18,084×1/2=9,042元),以維持未成年子 女丙○○之基本生活權利。
3.甲○○或其代理人疑似誤解目前國家就0至6歲以下之托育補助 或育兒津貼內容。未成年子女丙○○為000年0月00日出生,年 齡為4歲1月多,目前就讀準公共幼兒園之中班,依最新112 年1月以後之育兒津貼補助宣傳資料可知,未成年子女於就 讀準公共幼兒園時,得由國家直接補助降低就學費用,乙○○ 每月按時繳納3,000元學費即可,不得再請領所謂5,000元之 育兒津貼,此有國家育兒津貼宣傳資料影本可稽。故而未成 年子女丙○○並無如甲○○所述,每月尚領取育兒津貼5,000元 ,相對人對此容有誤解。
4.依甲○○前於「程序監理訪視報告」表示其薪資每月大約27,0 00至28,000元,期待2年以後有開業打算等語,足見甲○○非 無餘裕日後自行創業,故甲○○現改稱工作尚不穩定云云,是 否為規避減少未來給付扶養費之責,非無疑義。又依甲○○前 於家事調查報告略謂:「日後若由伊照顧,伊會將未成年子 女轉學至私立幼兒園」等語,據悉目前私立幼兒園收費所費 不貲,除每學期收取萬元之註冊費外,每月還要收取月費, 平均下來每月學費萬餘元,既甲○○自稱有經濟能力負擔私立 幼兒園,卻僅因未成年子女丙○○繼續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 ,欲減縮至每月僅願給付3,000元,明顯與乙○○據以行政院 主計處公布彰化縣11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8,084元 及乙○○排除自己所付勞力、精神可得評價之部分扶養費而僅 以1比1比例請求扶養費分擔之金額9,000元相差甚遠。倘若
,甲○○繼續忽視未成年子女丙○○日後生活與就學所需及年年 攀升之物價,僅願每月給付3,000元之扶養費,請本院依職 權就乙○○所付出之勞力、時間亦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改以 1比2扶養比例酌定甲○○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合理扶養費 ,俾免甲○○規避應分擔之扶養責任。
(三)就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部分:
1.如由乙○○繼續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主要照顧者,因甲○○現 居外地從事美髮工作,休假則以輪班排休方式,休假時間未 固定,復甲○○母親星期一至星期六均在工廠上班,是以考量 未成年子女丙○○目前就讀幼兒園小班以及年滿6歲後須進入 學校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等情,若欲讓未成年子女丙○○生活作 息正常與學習穩定,顯不適合再於固定每週星期三晚上及每 週六、日頻繁奔波兩地。為此,乙○○提出以乙○○為主要照顧 者之親權行使內容以及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如113年5月27日 家事陳述意見狀所載。
2.又兩造就未成年子女丙○○目前尚維持每星期三下午6時至下 午9時之會面交往時間、方式,此乃兩造於111年10月7日調 解程序所暫定之探視方式、時間,然此不當然意謂此探視方 式、時間對未成年子女丙○○合適或符合其最佳利益,現實狀 況未成年子女丙○○已年滿4歲並就讀幼兒園中班,已開始訓 練生活規矩與規律的作息,以因應日後進入小學、中學乃至 於高中等校園生活,自無由以甲○○在外地工作排班等個人因 素無法經常返家探視未成年子女丙○○,認定先前兩造暫時約 定之每星期三下午6時至下午9時之會面交往時間、方式繼續 合適於未成年子女丙○○日後之生活作息。況且,參112年1月 30日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故甲○○不得逕自考量其個人 外地工作排班時間之不確定因素而忽視未成年子女丙○○最佳 利益。故就甲○○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探視時間、方式,仍 應回歸以未成年子女丙○○之年齡、生活作息與就學課業壓力 等因素,酌定最合適之探視時間與方式,方為真正替未成年 子女丙○○設身處地著想之慈愛母親。
(四)並聲明:1.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 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且就未成年 子女丙○○之日常生活事務、金融機關開戶(含金融卡及存摺 之遺失補發、換取存摺及提款卡)、辦理學校教育(含補習 、才藝學習)、申辦助學貸款、遷移戶籍及學籍、申請社會 福利補助(如營養午餐補助、隔代教養補助、請領政府消費 券、消費券等)、住院醫療(含住院、手術、健保卡遺失補 發)、申辦護照(含換照、補照等)等監護事項均由乙○○單 獨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2.甲○○應自本裁定確定
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 給付乙○○關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9,000元整。如有遲 誤1期履行,其後之12期給付視為亦已到期。3.訴訟費用由 甲○○負擔。另就甲○○所提反請求部分,聲明:請求駁回反請 求。
二、甲○○反請求聲請及就本訴答辯意旨略以:(一)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 1.自未成年子女丙○○出生以來,均由甲○○全職細心照料,未成 年子女丙○○與甲○○關係相當緊密,甲○○得以獨立處理照顧未 成年子女丙○○生活之大小事宜,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丙○○作息 時間亦相當清楚,顯見甲○○長期以來給予未成年子女丙○○高 質量之陪伴及關注,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成長及個性穩定 ,具有相當正向之影響。
2.然而乙○○大約自111年7月下旬,便無任何原因不讓甲○○與未 成年子女丙○○接觸,後續更於111年8月1日將甲○○趕出家門 ,且不讓甲○○將未成年子女丙○○帶在身邊照料,顯見乙○○並 未以未成年子女丙○○受到良好照顧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反而 係以剝奪甲○○與未成年子女丙○○相處之機會作為懲罰反訴原 告之工具;於甲○○返回娘家居住後,乙○○更將甲○○及家人幫 未成年子女丙○○買的東西全部丟掉或送回甲○○家中,足見乙 ○○實非善意之友善父母。
3.自兩造於111年8月1日分居後,乙○○本來說要協調讓甲○○帶 未成年子女丙○○,後來又改口說要當面討論,之後又改成要 求甲○○要看未成年子女丙○○只可以去乙○○家中看,不讓甲○○ 將未成年子女丙○○帶回娘家,百般阻撓甲○○與未成年子女丙 ○○正常會面交往,實難期待由乙○○照料未成年子女丙○○係符 合渠之最佳利益。
4.就本件程序監理人所做程序監理訪視報告部分,認乙○○迭有 影響未成年子女丙○○之言行舉止,並表示意見如下: (1)兩造會面交往期間,於112年10月19日,曾發生乙○○在甲○○ 面前,以台語對著未成年子女丙○○說「你是白癡」之話語。 (2)於113年1月6日,乙○○在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帳號「_88o2o 1」貼文「現在都說他媽媽的名字叫陳XX」,並po上其自身 與未成年子女丙○○之合照,顯然意圖切斷未成年子女丙○○與 甲○○之聯繫還洋洋得意。
(3)於113年1月14日,甲○○將未成年子女丙○○交付予乙○○後,乙 ○○竟暴怒表示「你們都帶去看同一間,感冒沒好還不是一樣 一直帶去同一間看,小孩去你們那邊咳到吐是我的問題嗎」 、「每次接送小孩口氣不知道在差什麼…偏偏去你們那邊問 題就一堆,自己不會顧,就不要講人家不會顧,小孩怎樣都
要怪在我身上,會不會太好笑了啊」,實令甲○○深感困惑, 蓋甲○○從頭到尾均未抨擊乙○○有何照顧不周之情事,僅是盡 其義務告知乙○○未成年子女丙○○已洗好澡、吃完飯,有看醫 生等身體及生活狀況。
(4)甲○○每次會面交往時間結束後,均會交代乙○○關於未成年子 女丙○○之身體及生活狀況,顯見甲○○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之 狀況相當關心及用心;反之乙○○卻始終抱持苟且隨便之態度 ,交付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丙○○有咳嗽之狀況漠不關心,只顧 著講電話;甚者屢次將甲○○一番好心po上Instagram社群軟 體,企圖透過網路輿論汙名化甲○○,除令甲○○備感心寒外, 也益徵一昧指責、不信任對方者均係乙○○,而非甲○○。而就 程序監理報告訪視內容,可知甲○○就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 務行使之態度、生活照顧、學習,均展現積極且充分理解未 成年子女丙○○之態度,僅係因乙○○時常不告知有關未成年子 女丙○○之訊息,導致甲○○有時僅能從乙○○Instagram社群軟 體貼文上得知未成年子女丙○○學習之近況,乙○○之舉止顯然 非理性、善意溝通雙方照顧子女之模式及因應方式,根本無 法協助子女更加適應目前變動之家庭環境,則乙○○此舉是否 為友善父母之舉,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丙○○之最佳利益,實 有相當之疑義。
5.是故,基於未成年子女丙○○最佳利益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主要照顧者原則,且甲○○與親戚及朋友間之人際互動良好, 具有良好之支援系統,足以提供未成年子女丙○○良好之身心 發展環境及影響,未成年子女丙○○與甲○○間感情羈絆強烈, 甲○○亦有強烈照顧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由甲○○擔任未成 年子女丙○○之主要照顧者,始謂合乎其最佳利益,且得以期 待甲○○基於友善父母考量,與乙○○合作擔任友善父母,從而 甲○○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及第1055之1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本院酌定由兩造共同對未成年子女丙○○行使權利及負擔 義務,並由甲○○擔任主要照顧者。
(二)就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用部分:
1.乙○○為未成年子女丙○○之父親,縱使兩造離婚,乙○○對於未 成年子女丙○○之扶養義務並不消滅,依法應負擔未成年子女 丙○○之扶養費,先予敘明。又未成年子女丙○○將來成長過程 中將有保母費、生活費、學雜費、才藝費、補習費等諸多費 用之支出,因未成年子女丙○○居住於彰化縣,參酌行政院主 計總處109年彰化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7,794元,故認 未成年子女丙○○每月之生活費應以17,794元為準。 2.是故,衡諸兩造之經濟能力並無太大差別,並考量日後甲○○ 費心親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丙○○等相關情狀,兩造就未成年子
女丙○○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應以1比1負擔方屬公平,甲○○每 月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8,897元。另按分期給付 扶養費部分,係屬定期金性質,為恐日後乙○○有拒絕或拖延 之情,而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丙○○,爰請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 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4項規定,併諭遲誤給付之法律效 果,以確保未成年子女丙○○即時受扶養之權利。 3.另目前未成年子女丙○○可領取每月5,000元政府育兒津貼; 又因甲○○目前工作狀況仍不穩定,倘若本院仍裁定由乙○○擔 任未成年子女丙○○主要照顧者,甲○○願給付每月3,000元扶 養費用。又扶養費既係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需的一切生 活費用,因此甲○○希望乙○○能以未成年子女丙○○名義開立銀 行帳戶,俾利上開育兒津貼及甲○○所支付之每月扶養費用均 匯到該帳戶內,而非匯至丙○○個人帳戶。
(三)就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部分:
1.兩造目前就週三會面交往進行狀況均十分順利,且未成年子 女丙○○亦十分習慣目前週三的會面交往狀況。乙○○雖略以週 三的時間導致未成年子女丙○○生活步調比平常緊湊,未成年 子女丙○○週三回家後睡意很重,無法再把未成年子女丙○○叫 起來云云。然兩造住家距離僅僅5分鐘車程,未成年子女丙○ ○並非需長途跋涉、路途遙遠,始得與甲○○會面交往,況乙○ ○所稱需要趕緊幫未成年子女丙○○洗澡、餵飯、寫練習本等 事項,甲○○及其家人亦均可以協助,甲○○與未成年子女丙○○ 會面交往期間,甲○○亦均會協助未成年子女丙○○進行課業輔 導等事項,而非單純與未成年子女丙○○聊天、陪伴,限制未 成年子女丙○○寫練習本之時間。
2.事實上,乙○○上開所述兩造會面交往現況,縱(假設語氣) 有癥結點,其解決方式亦非直接取消甲○○與未成年子女丙○○ 週三會面交往之權利,而係兩造應更加以互相協助、信任之 方式進行會面交往細節之討論,以利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否則如上開所述,既然兩造住家僅僅只有短短5分鐘車程 ,且洗澡、餵飯、寫練習本等事項甲○○及其家人亦可協助未 成年子女丙○○進行之情形下,究竟何須取消甲○○星期三探視 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甲○○現於臺中工作,目前一週只能 探視未成年子女丙○○3日,況週三探視目前僅僅只有3小時, 倘若週三權利再予取消、抑或減少時數,甲○○探視未成年子 女丙○○之時間將再為減少,如此對身為母親之甲○○是否公允 ?況依程序監理人報告,亦希望兩造維持目前會面交往方式 ,倘若取消或減少甲○○會面交往之時數,亦與程序監理人報 告所建議事項相悖。是仍請本院考量以上各情,維持目前會 面交往方式。
3.又乙○○雖謂甲○○均會讓未成年子女丙○○看手機云云,惟未成 年子女丙○○亦有告知甲○○:爸爸也都會讓他看手機、電腦等 3C產品,況甲○○如今與未成年子女丙○○會面交往時已極少讓 未成年子女丙○○看3C產品,是以乙○○所述除與現況事實不符 外,亦未充分反映兩造與未成年子女丙○○相處時之實際狀況 。
(四)並聲明:1.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 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甲○○擔任主要照顧者。甲○○所提答 辯暨反訴聲明狀附表1所示內容得由甲○○單獨決定。乙○○得 依答辯暨反訴聲明狀附表2所示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 丙○○進行會面交往。2.乙○○應自答辯暨反訴聲明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年滿20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8,897元,如有1期遲延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 到期。3.訴訟費用由乙○○負擔。另就乙○○所提本訴部分,聲 明:請求駁回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及反請求中關於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 :
1.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 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 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 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 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 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 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 、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 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之1條亦 規定甚明。再者,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 報告及建議,此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所明定。 2.經查,兩造原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兩造於111 年9月1日經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545號調解離婚成立,於 本件審理終結前,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未為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等情,有戶籍資料 、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545號調解筆錄等件在卷可稽,本 院自得依兩造之請求及依職權酌定之。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 本院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對兩造就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 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進行進行訪視調查,結果分 別略以:「肆、總結報告:一、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兩造均 有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意願,惟過往兩造同住時,兩造所 述確實是由相對人(即甲○○)照顧未成年子女為主,惟從相 對人所述照顧情形提及中午有時會買飯給未成年子女吃,有 時則是讓未成年子女吃餅乾,相對人提供之嬰幼兒照顧方式 較為不恰當。其次,有關未成年子女口語發展遲緩情形,兩 造相較聲請人(即乙○○)較為積極帶未成年子女至醫院進行 早期療育治療,相對人因工作關係較難以請假陪同,雖情有 可原,但相對人似乎也未積極關心了解未成年子女療育情形 ,反倒是聲請人會主動告知相關訊息。再者,家調官於兩造 住家實地訪視時,身為父母的兩造,聲請人會主動跟未成年 子女互動,相對人則是較為被動,於相對人住家時,多是相 對人母積極與未成年子女互動,相對人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疼愛固然是好事,惟相對人身為未成年子女的母親,更應主 動積極跟未成年子女互動才是。綜上,雖兩造日後在照顧未 成年子女部分,皆有相關親屬支持系統可以協助,但回歸到 父母角色之評估,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狀況之掌握 及積極度顯然優於相對人,且相對人似乎因工作關係無形中 將照顧未成年子女大部分責任都轉嫁到相對人母身上,建議 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因兩造於調查時皆表示可以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建議由兩造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聲請人擔任主要 照顧者,惟兩造現在有關未成年子女事項之溝通,從聲請人 所提供之截圖訊息,確實聲請人都會主動告知未成年子女相 關事情,相對人似乎也較不會有所回應,兩造之間較為單向 式的溝通模式,故有關未成年子女之重大及日常生活事項如 就學、戶籍、銀行開戶…,等亦建議由聲請人單獨決定。三 、日後探視之期望:兩造目前按照本院111年度司家暫字第4 6號調解定出會面交往時間進行會面交往大致上順利,惟有 關每星期三下午6時至9時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 間,現階段未成年子女年幼需與未同住方維持一定之親子維 繫,考量日後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後,課業壓力亦會隨之加 重,建議有關每星期三下午6至8時之會面交往方式宜於未成 年子女就讀小學之後取消。」、「伍、綜合評估與建議:二 、有利於受監理人(即未成年子女丙○○)之本案請求方案(
本案請求為酌定子女親權歸屬及會面交往方式)兩造展現積 極照顧受監理人之意願,均主張希望成為主要照顧方,且兩 造於提供受監理人適當穩定之日常生活照顧均無慮,且兩造 及協助照顧者均有一定支持系統及經濟能力,可提供受監理 人成長之環境,對於受監理人之身心發展均以不同面向給予 協助。程監在訪視中觀察受監理人,無論與父系或母系親屬 相處時,均衣著整齊、並無明顯外傷,能有眼神交會,但皆 未出現口語與人打招呼,在成人的陪伴下,情緒表現尚穩定 ,未出現焦慮、退縮或害怕之神情,且能主動親近、擁抱, 因此,可推測與兩造均維持正向依附關係,應無不當照顧兒 童或疏忽之情事。在親子共處時間部分,由於聲請人(即甲 ○○)工作緣故,現居台中市南區,雖月休8天,假日會返回 溪湖照顧受監理人,然3月底訪視聲請人時,當週排休日為 週二、週三,欲了解4月份排班時間,聲請人尚未規劃4月休 假日,雖表明排休具有彈性,然休假時間較無法確定,以現 行會面交往時間排定為週三18時至21時,與週六20:00至週 日21:00,在排休無法確定及外地工作下,照顧之責恐多由 親屬承擔,後續聲請人休假時間安排是否已為適當的調整, 仍需請鈞院再確認。無論由誰擔任主要照顧方,皆須仰賴家 庭系統支持作為受監理人照顧之協助者。就居家環境而言, 雙方在受監理人生活上的安排均提供良好的空間及環境,住 家均有足夠之空間且內部擺設整齊乾淨。就親屬支持系統而 言,雙方皆有親屬適時提供協助與照顧。關於受監理人身心 狀態,相對人(即乙○○)與聲請人共同於111年8月起安排進 入幼兒園以增加同儕人際互動,相對人積極且持續安排醫院 早療課程,並持續參與幼兒園相關會議及活動;聲請人雖表 明想了解受監理人學習及療育狀況,即使雙方都在通訊群組 中,然相對人並未告知相關資訊,聲請人僅能從相對人IG上 貼文得知孩子的活動,程監1月訪視時,建議聲請人若想關 心孩子,隨時都可以主動提出討論,也可直接向幼兒園聯繫 ,了解孩子學習或療育的情況;程監3月至幼兒園訪視時, 幼兒園表示未見聲請人來電或來訪關心孩子狀況;程監3月 底訪視聲請人時,建議仍需具備主動性和積極度,把孩子納 入現在的生活計晝中,並不是去規劃兩年後或多久以後可以 一起生活,而是現在可以立即做到的事,例如:實際去幼兒 園探視孩子、電話聯繫幼兒園暸解孩子的學習與療育狀況, 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 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此,建議聲請人可與相對人商量 ,即使目前未能每天生活在一起,仍應有固定跟孩子通話的 時間,並將此加入親情維繫計畫中。兩造於交往會面均能依
約執行,未有阻礙對方之情事,如臨時有事亦可透過通訊群 組及時溝通。聲請人雖提出增加照顧時間,然受限於外地工 作且休假時間未定,即便增加照顧時數,實則流於親屬照顧 。由於受監理人對於周遭環境與人較敏感,需一段時間方能 適應環境的變動,聲請人提出未來轉換幼兒園的想法,雖以 幼兒園制度及規模為考量,然未將子女對環境與情境的適應 能力納入評估。以受監理人身心適應與學習狀態而言,宜盡 量減少環境中的變動,穩定學習,增加人際互動及持續療育 課程是現階段之重點,雙方父母皆願意投入心力,給予親情 關愛與支持,促其正向發展,除了安排治療之外,應回歸生 活面,照顧者可將治療延伸至家庭生活中的陪伴與回應;照 顧教育之責仍以父母雙親為主,親屬僅能適時提供幫忙與協 助,以此觀點,建議主要照顧方以相對人為宜,因其能持續 穩定提供受監理人身心發展之相關資源,維持就學穩定,並 在生活中多能提供實質陪伴與照顧。另,聲請人極力表達擔 任主要照顧方,與受監理人親子依附關係緊密,仍是成長過 程中重要的陪伴角色,然為兼顧受監理人身心發展及滿足父 母子女間之親情,仍建議需酌定會面交往,使其在成長過程 中盡量享有完整的父愛及母愛,俾利其健全人格及觀念之養 成。兩造在表達善意父母之態度雖希望能以受監理人利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