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陳沛謙(即呂腕菁之繼承人)
居臺中市○區○○里000鄰○○○路000 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間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280,883元(10,000,641+67,917+212,325=10,280,883)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53,828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其餘152,82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