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清煙
謝登洲
謝耀騰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原告)謝成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萬125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6546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