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8號
CHDM,113,附民,108,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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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吳昌庭
被 告 蕭裕橙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 語。
二、被告蕭裕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蕭裕橙被訴對原告加重詐欺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 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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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