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113年度訴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達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林志和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陳博凱
被 告 莊騫堬
被 告 蔡易侑
被 告 林巧玟
被 告 林孜庭
被 告 雷巧雯
上開六位被
告共同選任
辯 護 人 歐東洋律師
被 告 蔡中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選偵字第 89號、第92號、第125號、第126號及第113年
偵字第67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
選偵字第95號、第113年度選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