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68號
CHDM,113,聲,968,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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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兼 具保人 洪呈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呈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下稱受刑人)洪呈輝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 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 ,由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 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 於113年6月18日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另經彰化地檢署核發拘票囑警拘提受 刑人無著,而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彰化地檢署送 達證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 分局113年8月7日芳警分偵字第1130018732號函及所附之拘 提無著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受刑 人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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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