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黃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黃菊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基於竊盜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基於 竊盜之接續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7行「又以同上意圖、犯意,」之記載更正 為「嗣」。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黃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雖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先後竊取他人物品等舉 ,然此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所侵 害之法益相同,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竊取 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之多寡,及自述 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 9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經扣案後已發還被害 人陳碧雀,此有扣押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憑(偵卷第35 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捲心麻糬芋頭牛奶1盒 2 捲心麻糬地瓜牛奶1盒 3 果珍元味帶皮腰果1罐 4 果珍元味帶皮腰果2罐 5 越南鹽味帶皮腰果1罐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624號
被 告 張黃菊 女 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黃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17日上午10時2分許,在彰化縣○○鄉○○街000號省錢超 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捲心麻糬芋頭牛奶」1盒、「捲 心麻糬地瓜牛奶」1盒【價值均為新臺幣(下同)48元】, 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袋內,出店後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又以同上意圖、犯意,於翌 日上午9時33分許,在同上地點,徒手竊取「果珍元味帶皮 腰果」3罐(價值共897元)、「越南鹽味帶皮腰果」1罐( 價值320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袋內,出店 後騎乘同上機車離去。嗣該店店長陳碧雀發現店內短少上開 貨物而報警循線查獲,並由張黃菊將其未開封食用之「果珍
元味帶皮腰果」2罐、「越南鹽味帶皮腰果」1罐交付警方扣 案(已發還陳碧雀)。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黃菊於警詢、偵查中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碧雀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案發現 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被告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及離開案發 處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扣押物認領保管單及扣押物照片在卷可參,堪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屬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為上開犯罪事實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侵害同 一法益,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竊取之上開物品中 ,未交付警方之「捲心麻糬芋頭牛奶」1盒、「捲心麻糬地 瓜牛奶」1盒、「果珍元味帶皮腰果」1罐,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另交付警方之「果珍元味帶皮腰果」2罐、「越 南鹽味帶皮腰果」1罐,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聲請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雅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