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889號
CHDM,113,易,889,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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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羽喬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
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羽喬前係告訴人蔡欣芸小孩之保母, 因不滿告訴人向保母協會對其提出檢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15時50分許,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開庭結束走到門口時,以左肩衝撞告訴人右肩膀,又伸手 拉扯告訴人頭髮,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拉扯傷之初期 照護及右側上臂挫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03頁)在卷可稽,依照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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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