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23號
CHDM,113,易,112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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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5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坤助與告訴人詹育誠為同事。於民國 113年2月16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號之永豐餘 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場作業區,其等因工作問題發生爭 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左肩,致告訴 人受有左肩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當庭和 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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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