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93號
CHDM,113,單禁沒,193,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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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浩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1364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浩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 111050037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 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 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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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