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65號
PTDV,113,補,565,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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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潘恩柔

法定代理人 陳詩萍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堅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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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