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63號
PTDV,113,補,56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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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許宗坤
被 告 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莉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163,2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9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同段000地號土地、同段000地號土地、同段000地號土地、
同段000建號建物、同段000建號建物、同段000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
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並依抵押權人人數
,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許莉莉(Z000000000)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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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均坐落於屏東縣○○鎮○○○段)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 權利 範圍 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 核定價額 (元) 1 000地號土地 152.95 3/4 63,700元/㎡ 7,307,186 2 000地號土地 53.48 3/4 63,700元/㎡ 2,555,007 3 000地號土地 26.77 3/4 23,100元/㎡ 463,790 4 000地號土地 55.08 3/4 63,700元/㎡ 2,631,447 5 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路00號) 3/4 74,800元 56,100 6 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路00號) 3/4 171,400元 128,550 7 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路00之0號) 3/4 28,200元 21,150 合計 13,16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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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