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48號
PTDV,113,補,548,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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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李昱陞
李慧僑
李映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被 告 李靜玟
李健
李靜怡
李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起訴
聲明為: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
屏東縣○○鄉○○村○○路0號2樓之1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於
民國113年3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返還予被繼承人李魰聰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原
告前開請求之目的在回復其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受利益即系爭房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9,641元【計算式:77,941元+181,700元=259,
641元】,有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在卷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李魰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
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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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