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吳玉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詠溢、朱敬怡、潘誘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03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朱詠溢、朱敬怡、潘誘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