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潘柔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煜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固以被告林煜書為債務人林德源之繼承人為由而提起本
訴,惟被告林煜書已辦理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24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准予備查(詳細公告請逕至
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區查詢),請原告提出林德源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確認正確之當事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