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48號
PTDV,113,補,448,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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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黃美雅
黃子睿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淑娟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被告張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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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