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黃美雅 黃子睿 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黃淑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淑娟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請原告提出被告張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到院。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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