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劉德亮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被 告 劉林碧鑾
劉德證
劉德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的應繼分以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
產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萬6,681元【15,826,724×1/4=3
,956,6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