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劉侑承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3號聲
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
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正抗告狀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