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33號
PTDV,113,司聲,133,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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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蘇錦昭


相 對 人 郭坤山
郭榮和
廖祐佐

陳秋月
邱慧敏
郭賢生

郭天慶
郭天送

郭忠信
郭忠主
郭忠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郭榮和廖祐佐陳秋月邱慧敏郭賢生郭天慶郭天送郭忠信郭忠主郭忠本應賠償聲請人、相對人郭坤山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賠償相對人郭坤山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 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 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者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 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嗣相對人郭坤山郭榮和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上字第139號改 判,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兩造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又 聲請人已預納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774元,溢繳52,305 元(00000-00000=52305);相對人郭坤山已預納之金額為214 ,061元,溢繳156,282元(000000-00000=156282);相對人郭 榮和已預納之金額為35,061元,僅需再賠償22,718元(00000 -00000=22718)。是相對人郭榮和廖祐佐陳秋月、邱慧 敏、郭賢生郭天慶郭天送郭忠信郭忠主郭忠本各 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郭坤山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二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賠償相對人郭坤山之訴 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單位:新台幣)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374元 聲請人預納,見本聲請卷第3至6頁,共97,774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15,2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11,2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3,2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3,200元 估價費 40,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 1,337元 相對人郭坤山預納,見本聲請卷第22及23頁,共214,061元 第二審裁判費 33,724元 估價費 55,000元 估價費 120,0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4,0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35,061元 相對人郭榮和預納,見第二審卷一第53頁 合計 346,896元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共有人姓 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346896×左列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左列金額×52305÷( 52305+156282)〕 應賠償相對人郭坤山之訴訟費用〔左列金額×156282÷( 52305+156282)〕 1 郭坤山 521/3128 57,779 - - 2 郭榮和 521/3128 22,718 (原57779-已預納35061=22718) 5,697 17,021 3 蘇錦昭 410/3128 45,469 - - 4 廖祐佐 228/3128 25,285 6,341 18,944 5 陳秋月 320/3128 35,488 8,899 26,589 6 邱慧敏 114/3128 12,643 3,170 9,473 7 郭賢生 193/3128 21,404 5,367 16,037 8 郭天慶 193/3128 21,404 5,367 16,037 9 郭天送 193/3128 21,404 5,367 16,037 10 郭忠信 145/3128 16,081 4,033 12,048 11 郭忠主 145/3128 16,080 4,032 12,048 12 郭忠本 145/3128 16,080 4,032 12,048 合計 346,896 52,305 15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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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