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33號
聲 明 人 李沛珉 住○○市○○區○○00○0號000房
聲 明 人 李啓賓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李世昌(男,民國55年11月16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1日死亡
,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世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