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3號聲 請 人 劉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90722)1紙之提示日 是否為民國110年11月2日;又本票(票據號碼:CH490820) 1紙之提示日是否為110年12月17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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