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31號
PTDV,113,司票,731,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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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林志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任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
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
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
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
應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00,
000元、發票日民國111年2月20日)1紙,票面已蓋印本院裁
定章,經查已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4號民事裁定准許,
並經確定在案,故聲請人如欲重新聲請裁定,請釋明系爭本
票有不能實現內容情事之事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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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