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82號
PTDV,113,司拍,182,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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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代 理 人 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喬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
1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
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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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