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林榮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士霆、鍾筑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鍾金柱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
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
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