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4號
PTDV,113,司拍,144,2024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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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相 對 人 黃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宥芯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潘秭蕎對聲請人所 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月8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潘秭蕎邀同相對人黃宥芯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 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1月13日起至127年1月13日止 ,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債務人自113年4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9 5,7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 、牌告利率異動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宥芯、債務人潘秭蕎,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萬金 719 0 0 93.30 17800分之5965 002 屏東縣 萬巒鄉 萬金 720 0 0 136.31 全部 003 屏東縣 萬巒鄉 萬金 728 0 0 133.67 17800分之5965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42 東山路78之14號 萬金段720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60.99、二層65.34,總面積126.3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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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