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9571號
PTDV,113,司執,59571,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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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57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林金縐(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陳林金縐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林金
縐已於91年7月3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
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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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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