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56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漢屏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倪迦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倪迦對第三人南仁湖育樂股份 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1樓之2)之薪資債權。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