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2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李銀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設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
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
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至7樓)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